一、笔录类证据的特点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笔录类证据是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的证据种类。在审查起诉实践中,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类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是侦查活动的客观记录和反映,既能直接证明案件有关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进屋时是否砸坏了被害人房门等),同时也能证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来源(如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的物证提取情况)。在审查笔录类证据时,应当注意对于上述侦查行为、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笔录记载内容的全面、准确性进行审查。
二、笔录类证据的审查
1.现场勘查
司法实践中具备条件的强奸案件侦查机关一般都会进行勘验、检查。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勘查情况,如案发现场方位、门锁物品是否有损坏、可疑物证痕迹的提取部位等对于审查判断案件事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勘验检查活动的审查重点是勘验检查不及时、不全面、不细致以及笔录制作不准确的问题D。在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中,应当将其与对实物证据的来源和提取过程的审查联系起来。此外,有的案件中侦查人员仅用拍摄现场照片的方式,并没有在保护现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这种情况应予纠正审查起诉阶段具备勘查条件的,仍然应当进行补充勘查。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历来是容易产生问题的证据种类。办案实践中,有的应当组织辨认而没有组织辨认,有的虚假辨认或错误辨认,有的违反辨认规则,如辨认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辨认中存在明显暗示、陪衬对象不类似、数量不符合要求、没有见证人在场等。公诉人对辨认笔录审查的重点是侦查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辨认、是否规范制作辨认笔录。对人和犯罪工具的辨认关键要看是否存在诱导性辨认的情况。而对于犯罪现场的辨认,则要认真审查辨认过程,必要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录像、照片等加以证明。
3,侦查实验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组织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关键在于,侦查实验的条件应当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相同,这一点对于侦查实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性侵害案件的侦查实验极为罕见,主要是受限于技术条件和侦查意识以及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在我院办理的某起强奸案中,侦查机关以纸说明称“经过侦查实验发现,在案发房间内叫喊屋外的人可以听到”。但这份证据材料难以证实“实验”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以及具体过程和方法难以确定是否与案发条件相同,因此根本无法作为证据采用。在审查起诉实践中,经常遇到辩护人发表诸如“根据现场环境,被告人不可能完成实际奸人的动作”或“根据被害人陈述的双方所处位置,被告人根本不可能打到被害人的头部”等意见。这些需要公诉人结合对于案发现场、环境的观察,结合生活常识和案中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公诉人对于案件的审查不仅仅局限于案卷材料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