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侵害犯罪案件中物证、书证的地位
在性侵害案件特别是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件中,由于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一般会遭到妇女不同程度的反抗或者挣扎,现场和被害人身上衣服上多会遗留相关物证痕迹,这类物证痕迹是性侵害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重要特征,也为案件侦查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依据。在言词证据不稳定的情况下,除非存在人为灭失,一旦提取到相应物证痕迹等客观性证据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在办案实践中,公诉人应当更加重视物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在性侵害案件中,物证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如手套、烟头、酒瓶、名片,撕脱的衣片、纽扣,可能擦拭精液的卫生纸、布片或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如刀具、棍棒、绳索等;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分泌物、脱落物,如精液、唾液、体液、血迹、毛发、皮屑等,这些痕迹可能残留在犯罪嫌疑人曾接触过的物品上,也可能残留在被害人被侵害时所穿衣物、床单上,也可以从被害人身体上提取相应物证,还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对抗痕迹,如发生在室外的案件可能涉及地上或草坪上的身体压痕、指纹、脚印,如室内强奸案件可能涉及地面上脚印、使用过的物品以及被害人衣物、床单、身体等上的齿痕、指纹、血迹,或被害人被损坏的物品等。性侵害案件中的书证主要包括:关于当事人伤情的证据如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案发前后往来的书信、日记、短信、电话记录、微信记录等。
二、物证、书证的审查
在办案实践中,以上客观证据主要是侦查机关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来提取、收集和保存的,公诉人既要审查实物证据以及相关的提取搜查、扣押笔录等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也要审查收集、制作程序和证据形式是否合法。《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不能证明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 73 条也做了类似规定。这事实上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或者验真”(Authentication)规则。简言之,公诉人应当证明案件有关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其来源不仅是可靠的,也得到了规范化的收集和妥当的保管、并与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具有同一性。
实践中主要通过对侦查机关制作的有关笔录类证据如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来证明上述证据的提取、保管过程。对于物证、书证来源不明的,公诉人应当要求侦查人员进行补正说明。鉴真是实物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这也为审查鉴定意见中鉴定检材是否准确、合格提供了基础。
除此之外,法律还确立了物证、书证的有条件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 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公诉人对于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加以认定。
三、性侵害犯罪案件中的伤情证据
性侵害案件中的伤情证据往往在定案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强制猥亵、悔辱妇女的案件中,被害人身体部位的伤情都是暴力手段的有力证明:而只要被害人进行一定的反抗如抓、咬等,犯罪嫌疑人身上也可能有伤,如能通过身体检查出与被害人陈述事实相符的伤情,可以作为证明犯罪的有力证据。退一步而言,即便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上都没有留下明显伤情,但留下相应痕迹如掐痕、红印、红肿、青紫等,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也有很大的作用。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很少制作专门的人身检查笔录,对于上述证据的提取主要通过拍摄照片、调取诊断证明书、病历等来进行。由于人体有其自身恢复机能,一旦经过治疗或者恢复,相关伤情、痕迹就有可能愈合,形态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不可再现。因此,在办案实践中,公诉人应当侧重审查侦查人员调取上述证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如果调取不及时、不全面,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案件的准确认定。例如崔某强奸案中,医院诊断证明明确指出被害人外阴部大小阴唇抓伤已化脓大小约 2 厘米x2厘米,但侦查人员并未对该处伤势进行拍照,且法医伤情鉴定意见中的“检验所见”部分也没有表述该伤。这使得办案人员对该伤情是否真实存在产生疑问,进而影响了案件指控。又如刘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张某提到双方有揪扯动作。报案时被害人无明显外伤,也未觉疼痛。但两天后换衣时被同住室友发现其大腿后侧有淤青,并用相机拍照。该伤情经判断应为案发时造成,但因案发时未作身体检查,后期被害人自行取证也未能有效转换为刑事证据,最终该伤情照片只能作为加强公诉方内心确信的参考,而无法作为庭审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