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各类证据的特点及审查-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在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往往是指认犯罪嫌疑人、反映案件过程和细节最完整、信息量最大的言词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以及正确指控犯罪的重要基础,也是鉴别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由于性侵害案件的对象是被害妇女或幼童的人身,因此,无论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手段,其都与被害人存在身体的正面接触,对于何人对其实施了何种行为等犯罪要件事实而言,被害人的陈述都属于直接证据。从理论上看,大多数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有条件、也有可能对案发事实经过进行如实、完整、细致的描述,并对案发前后重要情况予以叙明,使得办案人员对案发经过有着完整、全面的认知与了解。

当然,在实践中,受多种因素影响,被害人陈述也容易出现失真现象。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性侵害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直接影响被害人身心健康与精神状况。有的案件被害人事发后情绪低落,顾虑重重,不愿意主动报案(常常是第三人代为报案)或者延迟报案:有的出于名誉考虑而不愿详细陈述或者重复陈述案件经过。除此之外,影响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客观性的因素还包括:其一,被害人与犯嫌疑人的关系。如二人系娇居或包养关系的,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则相对较差。其二,被害人报案的状态。如因为事后报复或者心怀怨恨等原因而导致陈述失真。其三,被害人的个人生活背景、道德法律意识和综合文化素养等。

二、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在审查起诉实践中,公诉人不能有先人为主的心理,想当然地认为被害人陈述更为可信,对于被害人陈述也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要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全面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取证过程和陈述内容,依法对有关程序瑕疵进行补正或解释。对于审查起诉中发现的重要细节、矛盾之处、不合常理之处,公诉人应当有针对性地对有关细节进行补充性的核实询问,让其解释陈述存在矛盾或发生变化的理由,同时尽可能结合其他证据分析论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客观性。例如,被害人称自己胸部被犯罪嫌疑人抓伤,而被告人予以否认,则应当通过伤情照片、诊断证明、法医证言来判断,该伤情形成时间成因,是否是抓伤,是否有造作伤可能等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此外审查起诉时还应当注意根据被害人陈述提及的有关物证、书证、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知情人员、所穿衣物以及伤情等重要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补充侦查和证据固定工作,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