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3年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性侵害案件395件431人其中强奸案323件351人,占比81.8%;强制猥亵妇女案65 件72人,占比16.5%;猥亵儿童案28 件28 人,占比71%。历年具体受理情况如下图:
但是,最能反映性侵害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遇到或凸显的问题的,并非证据充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争议的多数案件,而是少部分证据不充分或存在重大瑕疵、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这其中又以上会案件,即经过检委会、审委会讨论的典型疑难复杂案件为代表。因此,本节以2011一2013 年的上会案件为蓝本展开针对性的重点分析。
一、2011年至2013年性侵害犯罪上会案件概况
(一)经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情况
三年间,经检委会研究的性侵害案件共 21 件,占比5.3%,均为强奸案件。其中,5 件提起公诉,占比 23.8%;10 件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占比47.6%;1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占比4.76%;1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占比4.76%;1件建议移送机关撤回,占比4.76%;1件因量刑畸轻抗诉,占比4.76%。
(二) 经审委会审议的案件情况
三年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性侵害案 27 件,占我院起诉性侵害案件总数的7%。其中因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情节量刑有大幅减轻的案件 22 件,占审议案件总数的 815%,该部分案件不在本部分讨论范围之列。其余 5 件为在定罪、定性上存在争议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 1.3%。其中,法院拟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有 4 件,占审议案件总数的 14.8%(其中作出有罪判决案件 3 件,撤回起诉案件1 件,均为强奸案件)。拟改变定性且最终改变定性案件1件,占审议案件总数的 3.7%,系由强制狠亵妇女罪改为强奸罪。
综上,纳人本节研究对象的案件为 14 件向检委会提请存疑不起诉处理案件及3件经审委会研究拟作无罪判决案件。
二、性侵害犯罪上会案件主要特点及成因
(一)强奸案件居多
2011 年至2013 年性侵害上会案件中,强奸案16 件,占比94.1%;强制猥亵妇女案1件,占比5.9%;无猥儿童案。呈现这一特点的原因在于:首先,强奸案件发案率远高于其他两类案件,上会比例与收案比例基本相当。2011 年至 2013 年,我院所受理强奸案件占性侵害案件总数的 81.8%,上会数占性侵害上会案件总数的94.1%;所受理强制猥亵妇女案件占比 16.5%上会数占比5.9%;所受理猥儿童案件占比71%,无上会案件。
其次,强奸案件在证据方面的要求相对于狠亵案件更高。强奸案件相较于强制狠亵妇女案件,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项更多。如强奸既遂不仅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强奸行为,还需证明性行为本身违背妇女意志等。而强奸未遂则需要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以区分于猥亵犯罪。相形之下,强制猥亵案件证明内容相对较少,一般证实猥亵妇女的行为确
实存在即可。最后,狠亵儿童案件相较于其他两类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均为儿童,该类主体受案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出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多倾向于采信被害人陈述。另一方面,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性侵儿童类案件采用相对较低的证据标准。
(二)犯罪场所比较集中选取的 17 件目标案件中,其中7件发生在宾馆或洗浴城房间内,占比41.2%;5件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占比294%;3 件发生在犯嫌疑人的机动车内,占比 17.6%;其余 2 件案件中,1 件案发地点为被害人居住地1件案发地点不详。
犯罪发生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性侵害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案发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因此成为考量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主观意愿的重要因素,常常也会成为案件存疑的因素之一。如案件发生在宾馆房间或犯罪嫌疑人家中时,因被害人主动将自身置于该场所中,此时就需结合案发时间、二人关系等证据排除被害人系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关系的合理怀疑。如崔某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崔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当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宾馆开好房间后,将地址告知崔某,崔某遂于凌晨时分前往该宾馆,后被害人称犯罪嫌疑人崔某在该宾馆房间内将其掐晕后将其强奸。案发后崔某拒不认罪,否认双方发生过性关系。该案中,由于被害人是在自己住的宾馆房间内与崔某见面,是否存在王某某给犯罪嫌疑人崔某设圈套的可能就成为了辩护一方的主要辩点之一。最终该案被撤回起诉并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犯罪场所的犯罪集中性,集中反映的是案发地本身的某种暖昧色彩,容易推导出对犯罪嫌疑人本人有利的结论,恰恰诠释了相关上会案件的疑难性、复杂性。而与这种场所集中性相伴的,则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主要是前文分析的熟人强奸和网友见面强奸。
(三) 案发时间多为夜间或凌晨
本节所有目标案件中,案发时间为夜间或凌晨的为 10 件,占比 55.6%;案发时间为白天的为6 件,占比 33.3%;最后1件系在一定时间段内针对同一被害人多次侵犯。
犯罪发生时间是刑事案件基本要素之一。首先,承办人通过对案发时间段内案发地点环境情况的了解和分析,再结合案件当事人对案发时情况的描述能够基本完成对案发现场的情境创设,从而进一步分析当事人言词证据的合理性。如王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在凌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按摩服务,后称被强奸,在取证过程中,王某某与被害人均对案发时现场的情况进行了描述,被害人称曾反抗并呼救,但因案发时间为凌晨,周围环境相对安静,综合当时环境情况及证人证言的情况,无法证实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最终因被害人的陈述系主要直接证据,但因其与其他证言相矛盾且本身缺乏合理性,故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其次,案发时间与案发地点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害人的主观心态。如前述发生于夜间或凌晨的 10 起案件中,5 件发生于宾馆房间4 件发生于犯罪嫌疑人房间,1 件发生于犯罪嫌疑人车内。而按照一般人的认识,被害人在夜间自愿将自已与犯罪嫌疑人单独置于较为私密的空间,反映出两人之间可能存在特殊关系或被害人对即将发生的情况并不排斥。如王某强奸案中,被害人与王某在案发当晚结识,后与王某共同前往王某所住酒店房间内继续饮酒,后被害人称于凌晨时分,在其睡觉期间被王某强奸。本案中,被害人选择在凌晨时分与犯罪嫌疑人共同前往犯罪嫌疑人所住酒店并熟睡,无法排除其主观上系自愿的合理怀疑,因此本案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四)近半案件报警时间迟滞
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案发后立即报警、立即委托他人代为报警或者案发次日报警等都属于及时报案,而案发后数日、数月甚至数年后才报警或者在陈述中提及案发事实,则属于不及时报案。选取的 17 件目标案件中,被害人案发后未及时报警的有7件,占比41.2%。具体情况如下:
性侵害上会案件中大量案件未及时报案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报警时间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害人心理状态。一般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多倾向于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如非第一时间报案,则被害人给出的解释多集中于顾及名誉、受到胁迫等。但对于后者,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就需结合被害人在案发后的一系列表现考量其解释的合理性。
其次,因被害人未及时报案,导致相关痕迹物证等重要证据缺失,从而给认定事实和指控犯罪带来困难,以致不得不经过检委会集体讨论。如焦某某强奸案,被害人在案发两天后报案,且被害人自称焦某某强奸既遂,但由于间隔时间较长,而未提取到痕迹物证,在无其他直接言词证据且焦某某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导致无法证明强奸事实的存在,该案最终做了存疑不起诉
处理。
(五)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双方在案发前均存在特定关系
选取的 17 件目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的有 15件,其中 2件案发前双方始终保持通奸关系,1 件为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关系,1件为前男女朋友关系,1 件为刚办完离婚手续的离异夫妻,10 件为朋友或同事关系。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是强奸罪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尤其对当事人双方可能存在暖味关系的案件,案发时被害人极可能处于半推半就的状态。因此需结合被害人的报案时间、是否有伤情、案发后是否提出条件等情况综合判断,以排除被害人出于后悔、为达到某种目的或者欲达到某种目的未果而报案等可能性。如王某某强奸案中,王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在案发前长期保持通奸关系 (二人均承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坚称被害人在与自已发生性关系时系自愿,且有证据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曾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如其愿意交付 30万元可向司法机关申请撤案。该案最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另外对于案发时仍处于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判定强奸的证据标准要比其他案件更为严格。如秦某某强奸案中,当事人双方系男女朋友,女方在逼婚未果的情况下报案称被强奸,但经审查发现,双方虽在发生性关系时曾有打闹但应属于情侣间正常的调情行为,与一般强奸案件中的暴力有所区别,故最终未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强奸罪。
(六) 所有案件犯罪嫌疑人均拒不认罪
本节讨论的 17 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终均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中仅2件案件犯罪嫌疑人曾做过有罪供述,占比 11.8%。剩余的 15 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均做无罪辩解,占比88.2%。
在办理强奸案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定案的重要证据,若其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够吻合,便可以初步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再运用案件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即可。而在犯罪嫌疑人一直坚持无罪辩解的情况下则需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客观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把握,如考虑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及是否符合逻辑,并结合在案的痕迹物证等客观证据进行综合考量。
(七) 多数案件证据上存在无法弥补的矛盾或瑕疵
本节提及的17 件案件,均为因证据存在问题而提请上会讨论。其中,因被害人陈述与在案证据间存在矛盾导致案件无法认定的为 12 件,占比70.6%:因有罪客观证据存在疵且无法补证导致案件无法认定的为4 件,占比23.5%;因在案的直接有罪证据为孤证导致案无法认定的为3 件,占比17.6%;因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知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导致案件无法认定的为1件,占比5.9%。上述各种情况在案件中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如王某某强奸一案中,被害人陈述不稳定,对同一细节出现了前后描述不一致的情况,而多位证人关于被告人伤情、案发后是否退钱、案发时间的描述均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且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射精的情况与现场勘验提取并经过鉴定的痕迹物质也存在矛盾,故本案未采信被害人陈述的指控,对王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又如余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曾使用录音笔将案发时音频录制,但被害人仅提供给侦查机关录音的复制件,原件因设备涉密无法提供,因该复制件无法与原件进行同一性对比,故该证据无法作为合法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同时本案中被害人伤情的照片亦为被害人自已拍摄后交给侦查机关,并非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提取,而因被害人伤情在案发后已愈合,导致侦查机关无法进一步补证,作为案件当事人自已提供的证据该伤情照片证明力亦减弱。
(八)被害人多为年轻女性,且学生居多
从年龄角度看,17 件目标案件的被害人中,有 12 名被害人为30 岁以下年轻女性,占比70.6%;3名被害人为 30一0 岁,占比17.6%;2名为40岁以上,占比11.8%。
从职业和社会阅历角度看,上述被害人中有 5 名为在校大学生,占比29.4%;3 名为洗浴中心按摩女或有偿陪侍人员,占比17.6%,2名为企业员
工,占比11.8%;2名为农民工,占比11.8%;其余5 名被害人为自由职业或无业。
被害人的年龄与职业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承办人通常会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案情,以排除合理怀疑。上述5 名被害人为在校大学生的案件中,有4 件是发生在凌晨的酒店房间内。从办案人员的角度来讲,首先作为在校大学生在凌晨与异性前往酒店房间的行为便会影响办案人员对其品行的评价;其次,在校大学生可能因其自身社会阅历不足,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目标,在案发后更容易因恐慌等情绪造成对事件处理不妥当,未及时保存证据等情况而导致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如孙某某强奸案、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均为在校大学生,案发后因各方面原因均未及时报案,且在案发后仍与犯罪嫌疑人有过短信联系。但两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报警时已将有利于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短信记录删除,并未保存,为顺利指控犯罪造成一定障碍。另外在 3 件被害人为按摩女或有偿陪侍人员的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办案人员容易对其报案的动机等产生合理怀疑,这种怀疑需要通过对案件其他证据的审查来排除。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强奸一案中,被害人报案称被强奸,而犯罪嫌疑人辩称二人以发生性关系达成交易,后被害人以此为要挟让其支付 10 万元,并多次与其短信联系要钱。承办人在综合审查双方供证、在案其他证人证言、痕迹物证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为无法排除被害人借发生性关系向犯罪嫌疑人勒索财物的合理怀疑,故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九)多数为派出所治安民警侦办在
17 件目标案件中,有 13 件案件的侦查主体为派出所民警。侦查机关办案的习惯与经验往往决定一个案件的质量,尤其是性侵害案件中,许多证据均需要案发后及时调取,因此侦查单位在案发后第一时间的取证情况至关重要。而性侵害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又有许多区别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比如对被害人身体的检查一定要有女侦查人员在场;对被害人、被告人身体所受伤情进行及时拍照固定;根据被害人所描述的情况决定是否提取阴道棉签、留取尿样;第一时间调取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其他需要及时调取的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应当及时调取等。以上各种情况在派出所办案的过程中,有时会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者办案人员经验不足、办案意识不强等情况导致未进行及时取证,从而导致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重要证据未调取,但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已很难再补证的情况。
如郑某强奸案中,该案案发地在 KTV 包间,案发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存在暴力冲突,被害人曾打碎酒杯以割腕为名来阻止郑某对自己继续奸淫,现场遗留了血迹、玻璃碎片等大量物证。但在侦查初期,出警的派出所办案民警只是在现场简单拍摄数张照片,并没有及时保护现场、保全证据、联系刑侦部门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导致上述物证灭失而无法还原犯罪现场,加之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从侦查初期到开庭审判阶段,一直拒不承认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试图奸淫,导致公诉人在庭审时缺少直接有效的证据来说明案发时存在的暴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