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概况

一、性侵害犯罪的界定

所谓性侵害犯罪,可以通俗理解为侵犯被害人的性的决定权或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四的犯罪。该类案件从行为类型上看主要涉及强奸、狠亵两类,从罪名上看主要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强奸 (第 236 条)强制猥亵妇女罪(第237 条第 1款)儿童罪 (第 237 条第3 款)三个名。然卖妇女罪(第240条)、强迫卖淫罪(第358 条) 中也及奸淫、强奸情节,但是由于相关情节仅是作为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也并非典型的性侵害犯罪,因此,不作为本书的讨论范畴。

二、性侵害犯罪案件办理的新挑战

由于涉及共犯、既未遂、证明标准、证据采信等几乎所有的刑法、证据法的核心理论与疑难问题,性侵害犯罪历来都是大学法学院进行案例教学的热门;由于案件本身的隐私性、疑难性,以及由此导致或伴随出现的证据贫乏与采信难题,性侵害案件一直以来也是整个刑事司法实务工作中的难点。但性犯罪的这种疑难性、复杂性,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习惯的改变、性观念的多样化却变得更为突出。

进人 21 世纪以来,互联网以及手机自媒体的发展,对整个社会乃至普通民众的生活方式、世界观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以 QQ 为代表的网络聊天、交友软件方兴未艾,以微博、微信、“陌陌”为代表的手机自媒体工具又粉墨登场,而自媒体中设置的“摇一摇”、“漂流瓶”等猎奇、偶遇、搜寻性质的特殊交友功能,打破了传统交友方式的时空界限,大大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概率。与这种网络自媒体的日益发达相伴的,则是鼓吹“性自由”的性爱观的大行其道。类似“艳照门”这样的真假难辨却又极具挑逗性、发泄性的话题,借助网络媒体大行其道,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以青年人为代表的网民的性观念,更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蒙骗、奸淫女性的掩护与机会。在此背景下,传统的以单纯的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奸淫的典型强奸案件比例下降,而夹杂着一定暧昧成分的熟人间强奸与夹杂着网络猎奇心理的网友间强奸案件的比例却大幅上升,由此带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以及暴力、胁迫等手段的非典型性与隐蔽性,使相应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更为困难。相应地,以往侧重被害人有无伤痕、有无呼救、双方认识时间长短等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与事实认定思维面临越来越多的困惑与挑战,有罪推定的思维与内心笃信更是不得不被彻底摒弃。因此,对性侵害案件的司法办理经验进行及时的系统性整理与总结,便成为一件极具意义并带有紧迫性的事情。

近年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年均办理的性犯罪案件均在 100 件以上,对性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这其中既有顺利公诉、妥善不起诉的成功经验,也有不得不撤回起诉的经验教训。本书正是依托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丰富的案例库资源,通过对2011年至2013 年性侵害犯罪案件,尤其是经过检委会、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梳理与分析,针对性侵害犯罪变化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就此类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的实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制度设计,以为此类案件的后续办理工作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切实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与办理效果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