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路边拦劫被害人池某,以“不给钱就弄死你”相威胁,向池某索要人民币3 万元,随后又以暴力、胁迫手段对池某实施搂抱、抠摸,当被告人李某挟持池某欲离开现场时,被途经此处的群众抓获。
(二)争议问题
对李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强行劫得被害人3 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存疑义。但对李某随后实施的搂抱、抠摸行为是定强制猥亵妇女罪还是强奸罪 (未遂) 则有分歧意见,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这一问题,即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应如何区分?
(三)评析意见
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 (未遂) 在构成要件上有不少相同之处:都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都是 14 周岁以上的女性;都使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都违背了妇女意志;这些暴力、威胁行为可能都表现为搂抱亲吻、抠摸,甚至将妇女压倒等行为;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
两罪的区分也是明显的: (1) 犯罪客体不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拒绝与配偶以外的男子发生性交的权利。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拒绝进行性交以外的不符合善良风俗的性行为的权利。(2) 犯罪客观方面不司。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3) 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实行犯仅为男性,女性只能成为帮助犯或者教唆犯,不能成为实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则没有这种区分,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成为实行犯。(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奸罪在主观上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则不具有此目的,而是为了通过性交以外的性行为达到满足性欲的目的。
我们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具有强奸行为。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而与之性交,是主观上的强奸故意与客观上的强奸行为的有机统一。如果具有奸淫的目的,可以把对被害妇女搂抱、抠摸的动作视为是发生性行为的前奏。尽管未及实施性行为,也应当视为强奸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求性刺激的狠亵故意,而不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故意。在某些情况下,该罪的行为人可能具有奸淫妇女的故意,但绝不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因此在实践中,一定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故意。如果有奸淫故意,还要查明行为人实现该故意的手段是否系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从实践中看,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强奸故意,除了听取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的证言以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1) 犯罪的时间、地点2) 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意思表示,即是否向被害人提出了发生性关系的要求;(3) 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及其程度;(4) 未发生性关系的原因,是被人根本未提出此项要求还是提出以后,由于被害人“求饶“而打消了邪念或是由于遭到了被害人的痛斥而放弃了邪念,抑或是由于被害人的强烈反沉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综合上述因素,就会对案件的全貌有客见全面的了解,从而对被告人是否具有强奸故意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判决情况
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强制狠亵妇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但法院最终以抢劫强奸罪 (未遂)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罚金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