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与他罪同时造成一加重结果应如何量刑一-刘某强奸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劫持被害人唐某至租住地后,穿插使用暴力殴打、持刀威胁竹签针扎等手段逼迫唐某写下 20 万元条,期间2次违背唐某意志强行与唐某发生性关系。唐某终因无法忍受跳楼,致重伤。

(二)争议问题

1.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逃离过程中造成重伤,行为人是否应当对重伤以上后果承担责任?

2.如果多种多次暴力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是否应当将该后果在各犯服构成中分别予以评价?

(三)评析意见

1.行为人未停止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即使是被害人的介入行为直接导致其人身伤害后果,也不完全中断行为人的暴力侵害行为与人身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承担伤害后果的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特定条件下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联系。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现实中存在多因一果、一果多因等复杂情形。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人了第三方因素,如被害人行为,则应当在进一步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乎规律的引发犯罪结果的发生、介人因素与行为人的行为的关联程度、介人因素是否异常以及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基础上,判新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独自面对身体素质远强于自己的刘某,在刘某的不断暴力伤害情况下,其跳楼逃离的行为符合常识、常情。换言之,刘某的暴力侵害行为唐某的跳楼逃离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由此造成的被害人重伤后果与刘某暴力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应当对唐某逃离过程中造成的重伤后果承担责任。

2.多次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的,如果多次暴力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可将该后果在各犯罪构成中分别评价。

本案中刘某一直未停止暴力侵害行为,两次强奸也发生在抢劫过程中穿插实施,行为人多次暴力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影响相互叠加,唐某逃离的目的既是为了避免性侵害,也是为了避免被劫取财物。唐某的重伤后果与刘某的抢劫强奸行为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重伤后果在强奸和抢劫中分别评价,不属于禁止重复评价的情形。

(四)判决情况

本案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对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