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强奸一人既遂其他未遂如何认定一郭某等强奸案

(一) 基本案情

郭某、郭某某在住处对被害人王某 (女,16 岁,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有摸乳房、亲嘴等不正当行为,后被告人王某某加人,三被告人商定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间,郭某某插门,郭某关灯,王某某将王某抱到床上,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摸、亲等行为,王某存在反抗行为。王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郭某因自身原因而未得逞,后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郭某某亦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得逞。其后,三被告人又对被害人实施了亲、摸、舔等行为。

(二)争议问题

关于共同强奸犯罪中仅一人既遂能否认定为轮奸,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1.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部分行为整体责任,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共犯理论,在其中二名被告人强奸既遂的情况下,应当将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既遂,且构成轮奸犯罪,都应承担轮奸既遂的刑事责任。

2.只有一人强奸既遂,其余二人均为强奸未遂,故不构成轮奸。应当按各自的犯罪行为,以强奸罪的基本犯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轮奸犯罪,部分被告人强奸未遂的情节,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三) 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认同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轮奸情节的认定以符合强奸罪的基本构成,而不是以强奸既遂为前提。对于轮奸犯罪情节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基本构成为前提,而不是全部实行共犯是否均达既遂。本案中,多人共同实施强奸且只有一人得逞的情况,显然符合强奸罪的基本构成。

第二,“二人以上”、“轮流”是判断轮奸情节的客观标准。对于作为客观事实情节的轮奸,并不要求所有实行犯均达既遂,它强调的是行为事实的客观存在,而非行为的既遂或未遂。在一人强奸既遂,另一人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认定系采用胁迫手段轮流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

第三,轮奸犯罪也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轮奸中一人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应以轮奸未遂处理。

第四,强奸未遂应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对共同犯罪的处理,虽然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但在量刑的定量分析时,还是要结合每个犯罪人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本案三名被告人在共同奸淫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分别实施了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行为,符合轮奸情节的认定标准。司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理原则,对未遂犯郭某、郭某某的量刑,比照强奸既遂的被告人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郭某、郭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轮奸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郭某、郭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强奸未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