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某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张某与被害人卓某一同外出游玩,陈某提出将卓某奸淫,因故未实施。17 时许,三人饭后,陈某与张某预谋奸淫卓某,后张某将门从外面关上,陈某趁机手摸卓某乳房,卓某反抗并大声指责,后卓某拍门要回家时,正遇外人将门打开,卓某跑出。后两名被告人在载卓某回家的途中,手摸卓某的乳房、腿部,被卓某推开。行至堤岸东门时停下,张某在一旁等候,陈某欲强奸卓某,卓某极力反抗,称若被强奸则自杀,其母亲也会报警,陈某随即停手,与张某一同将卓某送回。
(二)争议问题
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存在以下争议:1.两名被告人成立犯罪中止。两名被告人因惧怕被害人卓某的母亲报警而自行放弃犯罪,且系出于其主观自愿而主动作出的决定,没有实现犯罪结果并非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所致,属于强奸中止。2.两名被告人成立犯罪未遂。两名被告人在着手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客观上,被害人反抗并以“要自杀,母亲报警”等言语周旋,使被告人思想上有了顾虑,受到压抑,符合未遂的条件,属于强奸未遂。
(三)评析意见
两名被告人成立犯罪中止。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在符合以质的要求下,对行为人自动终止犯罪的动机及起因应作广义的理解:不限于气诚悔罪,也不一概排斥存有客观不利因素的情况。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预谋强奸被害人,并着手实行犯罪,但当卓某称要自且其母亲会报警时,陈某即停止犯罪,并与张某一起将卓某送回,该情形对陈某而言,卓某的言语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其完全有条、有可能完成犯罪。但陈某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于法律的威严,在明知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自动放弃犯罪,不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其与某均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四)判决情况
法院以强奸罪(中止)对两名被告人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