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被害人贺某凌晨搭乘被告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被告人开车将被害人带至公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被害人拒绝后,张某强行抚摸被害人胸部,欲发生性关系,因贺某奋起反抗未能得逞。后张某驾车送贺某回家。
(二) 争议问题
本案存在的争议:被告人的行为是强奸中止还是未遂,区分的关键在于其放弃强奸行为是否“基于自己的意志”。
1.成立强奸未遂。被告人放弃犯罪是基于被害人奋力反抗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以是犯罪未遂
2.成立强奸中止。被告人基于被害人的反抗、请求和谴责,在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所以是犯罪中止。
(三)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区分放弃强奸行为是否“基于自己的意志”,有以下三种观点:
1.主观说: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中I的动机不要求一定出自道德的醒悟,只要是自发、积极地放弃犯罪就可以成立
中止。
2.客观说:一般人不会在这种情况下放弃犯罪行为,而行为人放弃了就构成中止。如果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行为,就构成未遂。3.折中说:行为人面对障碍时,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客观地判断此行人是否处于想继续实行就可以实行的状况。如果可行,而行为人放弃实行,就成立中止;如果不能实行,则成立未遂。
运用以上观点对本案进行分析如下:
被害人进行反抗、请求、质问,但时间是早上4 点钟,天色尚暗,行人稀少,被害人无法打开车窗,处于封闭空间,对被告人遂行犯罪是很有利的。
按照主观说,被害人的喊话、反抗会给被告人带来伦理上的外部障碍,但是被告人从心理上和物理上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确是一种自发的停止,所以构成中止。
按照客观说,法官会根据同类的强奸案判断,一般人听到被害人的质问都不会停止犯罪行为,而本案的被告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了,是中止。按照折中说,本案被告听到质问后仍然处于想继续实施就可以实施的状态,所以是中止。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构成强奸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