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意志以外的原因”-郑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事,关系较好。某日,两人偶遇,郑某将李某邀至其家中让李某教其跳舞,因步不协调,李某不跳了,郑某乘机亲了李某的脸一下,并问李某爱不爱其,李某回称不爱,后郑某手摸李某乳房,将李某按倒,李某要出屋,郑某不让并将门关上。

后郑某拽断李某裤带,李某呼喊“来人啊”,但声音不大,李某骂郑某“真他妈不是人”,郑某连忙松手,跪地求饶,求李某别告发,李某答应只要郑某不这样,就不告,后郑某把门窗打开,并将李某送回家。案发后,郑某供述其将李某裤带拽断后心想强奸了以后不好见面还得进法院,随即求饶,李某也证实称郑某见其喊和骂他就求饶了,其喊骂的声音不大。

(二)争议问题

本案关于被告人行为的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存在以下争议观点。

1.被告人成立强奸未遂。郑某邀李某至其住处,后一再调戏、猥亵,具有强奸李某的目的。虽然李某一再反抗,但郑某又进一步强行将李某按倒在地、拽断李某裤带要强奸,由于李某竭力反抗、叫骂,郑某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了犯罪活动,属犯罪未遂。

2.被告人成立强奸中止。郑某对李某调戏、猥亵,其目的要强奸李某,而案发地系郑某的住处,门窗紧闭,李某的呼喊声较小,窗外很难听见。客观上郑某可以将强奸李某的行为实施完毕,但其经过思想考虑,放弃了强奸李某的意图,并停止了犯罪行为,属犯罪中止。

(三) 评析意见

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如果行为人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反之,构成犯罪未遂。究其根本,在于如何理解“意志以外的原因”,通说认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两个特征:在质上,指违背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原因,与犯罪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主观意志相矛盾;在量上,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观客观因素。

本案中,郑某将李某邀请至其住处,实施了一系列的调戏、狠亵行为,其具有强奸李某的犯罪目的,但其最终停止实施了强奸行为。结合案发地为郑某个人的、与外界隔离的住处的特征,郑某的犯罪行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的可能性不高;且郑某的供述、李某的陈述均证实案发时李某的呼喊声不大,窗外很难听见,实际上经李某呼喊亦无人前来。故客观上存在郑某将犯罪进行到底的可能,且对于该既遂的可能性,郑某主观上也是清楚的,其碍于强奸后不好与李某见面,又惧怕承担刑事责任,经过思想斗争,继而自动、有效地停止实施强奸犯罪。故可以认定郑某系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进一步实施犯罪,非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故其成立强奸中止。

本案犯罪中止,可不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