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强奸的共犯及未完成形态一甲某等人强奸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乙、丙、丁与被害人刘一、刘二在饭馆吃饭后,丙提议将刘刘二分别带走发生性关系,甲、乙等人均同意。甲、丙将刘一带至宾馆内殴打刘一,并轮流强奸刘一。乙、丁将刘二带至公园欲强奸刘二,因刘二谎称已经报警,乙、丁被迫放弃强奸计划。其间,甲两次打电话给乙,互相询问彼此在何处及进展情况如何。

(二)争议问题

1.本案被告人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以下争议:(1)两名被告成立共同犯罪。甲、乙经事先预谋,伙同他人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系共同犯罪。甲参与策划并积极实施强奸行为,系主犯,乙参与策划并着手实施犯罪,系从犯。

(2) 两名被告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乙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均为各自强奸犯罪中的主犯,其中甲的行为系二人以上轮奸,甲、乙虽均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但犯意不明确,后均各自伙同他人分别实施强奸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2.乙、丁二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三) 评析意见

1.关于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犯问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客观上实施共同犯罪行为,行为人不仅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还需犯意联络,即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合意”。本案中,甲、乙等人对丙关于将二名被害人带出去意图发生性关系的提议的认同,只能表明甲、乙都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图,难以认定其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更无法推定二人具有共同的强奸故意。甲、乙伙同他人分别将两名被害人带出去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才产生强奸犯罪故意,即甲、乙的强奸犯意是不同时间、分别形成的,且双方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针对不同的侵害对象采取不同的手段各自实施强奸行为,彼此之间的强奸行为独立、分开进行,双方无协同实施犯罪的意思沟通和具体行为。尽管期间甲乙二人有电话联络,但仅为询问进展情况,并非意思沟通,不能认定为共同强奸犯罪的合意。故甲、乙在主观上不具有共同强奸两名被害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各自独立实施了强奸不同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各自构成强奸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2.乙、丁二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刑法理论通说以行为人是否自动停止犯罪来区分未遂和中止:犯罪未遂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一方面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违背行为人本意,另一方面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足以阻止行为人的犯罪意志,作为一种客观障碍导致行为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相比之下,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会既遂,但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放弃犯罪,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本案中,乙、丁二人应属于犯罪未遂。

(四) 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认定甲、乙构成强奸罪,均为主犯,但不成立共同犯罪。乙、丁二人属于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