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钱某于 1993 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1996 年6月,二人分居,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 10 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1997 年3月,王某再次起诉离婚,同年 10 月8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二人对离婚无争议,王某表示对子女抚养问题有意见,但未上诉。10 月 13 日晚,王某到原住处见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钱某拒绝,后王某将钱某的双手反扭,采用抓、咬等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致钱某胸部被抓伤。
案例二: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姚某于 1994 年 10 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好姚某于 1995 年2月回娘家居住,并向白某提出离婚请求,经村委会调解,因退还彩礼问题未达成协议。同年 5 月,白某找姚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间人解决。当晚白某再次到姚家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村治保主任陈某接姚父报案后来到姚家,白某称其两口子正办事,陈某遂告知该二人完事到村上去,后白某再次强行与姚某发生了性关系,致姚某抽搐昏迷后经抢救苏醒。
(二)争议问题
1.案例一中,王某婚内强奸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不同观点:(1)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案发时虽然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钱某离婚,但该判决尚未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负有同居义务,即可以视为女方对性行为的同意承诺,王某不具备强奸罪的主体要件。
(2)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案发时尽管离婚判决已经作出尚未生效但此时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不能推定女方对性行为当然具有同意的承诺,且王某两次主动起诉离婚,反映出其主观上对于双方的婚姻关系持否定态度,其主观意识里婚姻关系已然消亡。王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2.案例二中,白某婚内强奸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也存在争议:
(1)白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白某与姚某虽是夫妻关系,但案发时双方已经分居,且姚某已经向白某表达了离婚请求,村委会也已经介入调解,双方的夫妻关系处于事实上的、非正常存续的状态,不能视为姚某对双方之间的性生活负有同意的义务。白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2)白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尽管白某与姚某已商议离婚,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双方并没有进人离婚诉讼程序,不能视为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存续状态。此时,双方之间仍然负有基于自愿结婚行为产生的同居义务和对性生活的承诺,虽不经过姚某的同意,但因双方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白某的行为不够成强奸罪。
(三) 评析意见
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由自愿结婚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承诺,即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对彼此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同时受传统的伦理观念的影响,一般认为夫妻对彼此负有同居义务,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可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构成犯罪。然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不能推定双方仍然具有伦理上的同居义务。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婚姻双方对彼此的同居义务,故只能从法律层面去判定是否负有该义务,能从简单的事实层面上来论断。
案例一中,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离婚判决已经作出,夫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决程序,双方对离婚均无争议,表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的定,即包含对同居义务的否定意愿,双方对于性行为均不具有当然同意的伦理义务。且因王某申请离婚的行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走向消亡,其主观意识中于双方婚姻关系及基于此产生的同居义务持积极否定的态度,即其在实施强
行为时明知违背钱某的真实意愿,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案例二中,白某的行为不够成强奸罪。白某、姚某分居后,姚某虽然向白某提出离婚要求,但未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从法律层面看,婚姻关系处于合法、正常的存续状态,双方仍然负有同居务,相互之间对于性生活的同意承诺仍然有效,即白某不顾妻子反对,采用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进行性行为,不够成强奸罪。
(四)判决情况
王某案中,法院判决认定王某与钱某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白某案中,法院判决认定白某在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够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