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妇女如何认定一黄某某强奸案

(一)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被害人同在工厂务工,一天被害人到黄某某宿舍找另一同事聂某黄某某趁机调戏被害人,将被害人压倒在床上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后,犯罪嫌疑人多次到被害人宿舍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医疗机构鉴定,被害人是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案发期间的性防卫能力部分削弱,周围群众都称被害人有点傻傻的,不太正常,但工作生活基本可以自理。

(二)争议焦点

1.基于黄某某与被害人是熟人关系,应当认定其明知被害人可能有精神障碍,其是利用了被害人有精神障碍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符合《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答》) 保护精神障碍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可以认定黄某某涉嫌强奸罪。2.《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条款中强调的被害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严重程度)”,而本案被害人是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不属于《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适用对象。而且被害人对男女关系有一定认识,对性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也有一定认识,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加之有证据表明黄某某和被害人可能存在恋爱关系,因此,不宜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罪。

(三)评析意见

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妇女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对《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使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常产生分歧意见,同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条款用语不规范。

目前,除了刑法和《若干问题的解答》 的相关规定外,处理与精神障碍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的法律依据还有《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这些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里均没有“精神发育迟滞”这一概念,而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发育迟滞”这个概念却经常出现。司法人员通常将“精神发育迟滞”理解为“痴呆”,而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是不相同的。按照《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关条款的字面意思,其只规定了“痴呆”者(程度严重) 才适用,没有明确将“精神发育迟滞”者纳人适用范围,而“精神发育迟滞”妇女也存在性自卫能力丧失的情形,将其排除在外显然违背保护精神障碍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四)处理结果

本案最终以存疑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