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王某 (大)、王某 (小) 逼迫被害人韩某某脱光衣服,张某用手机强行拍摄韩某某裸照。王某 (大)脱光自已衣服欲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张某制止。张某让王某 (大)、王某 (小) 离开宾馆,后张某以散发裸照相威胁,强行与韩某某发生 4 次性关系。
(二)争议问题
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1.三名被告人构成轮奸。轮奸的成立不需要轮奸的故意,三人客观行为符合轮奸的行为要求,王某 (大) 先行实施奸淫行为 (未遂),张某在明知王某 (大)已实施奸淫行为的前提下,自已依然将被害人强奸 (既遂)。
2.三名被告人不构成轮奸。轮奸的成立虽不需要轮奸的故意,但要求各行为人的奸淫行为都必须达到既遂。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其成立与否必须以其基本犯罪行为是否成立为前提,在基本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才成立轮奸。
3.三名被告人不构成轮奸。轮奸的成立需要存在轮奸的故意,至于轮奸中各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均既遂则无要求。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三被告人没有轮奸的故意,不构成轮奸。轮奸的构成与否,应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轮奸的故意。如果单纯从受害者的角度分析客观上是否被两名以上男子轮流奸淫,此标准忽略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客观归罪嫌疑。
实践中另一种情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假设王某 (大)先实施奸淫行为后其离开,被告人张某接着实施了奸淫行为,则如何认定?关于这一问题可以借鉴片面共犯理论,即不要求张某、王某 (大) 二人对轮奸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张某明知王某 (大) 已经实施强奸行为,其进而产生强奸故意,并实施了强奸行为,那么张某的强奸故意即升格为轮奸故意,而王某 (大) 则只能以普通的强奸罪认定。这样的处理,既可以对受害人客观上遭受轮流奸淫的情况在法律上予以正确评价,也可以对具有更大恶性的轮奸故意进行更严重的处罚,达到罪行相均衡。
(四) 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王某 (大)、王某 (小) 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 (大)、王某 (小)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