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谭某、罗某与赖某持刀对正在谈恋爱的蒙某 (男)、瞿某 (女)实施强劫,后三人用皮带反绑蒙某双手,用胶带粘住蒙某的手腕,威逼瞿某脱光衣服、脱去蒙某内裤,强迫二人性交给三人观看。蒙某因害怕无法进行,谭某等人又令瞿某用口含住蒙某的生殖器进行口交。最终,蒙某趁谭某等人不备,挣脱皮带跳进水库逃脱。
(二)争议问题
1.谭某等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争议
(1)构成强奸罪。三人在抢劫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 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三被告人强迫二人性交后又强迫翟某为蒙某口交,其主观是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调戏取乐,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
(3) 不构成犯罪。三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强奸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2.本案中蒙某属于胁从犯还是紧急避险也存在争议
(1)属于胁从犯。蒙某受谭某等三人指使,被胁从侵犯了瞿某的性自由,是胁从犯。(2)属于紧急避险。蒙某被他人持刀威胁与瞿某性交,否则蒙某和某都会遭受生命危险,在没有其他方法避险的情况下不得已侵犯了瞿某的性权利,系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1.第一个问题中,谭某三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正犯首先,谭某三人持刀威胁蒙某二人性交、口交,主观上是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调戏取乐,没有强奸的目的,客观上缺乏强奸行为,应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其次,实行犯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直接实行犯;另一种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行为的间接实行犯本案中,谭某三人为追求精神刺激,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利用蒙某作为犯罪工具,强迫二人先后发生性交行为和猥亵行为供其观看。虽未亲自实施强奸、猥亵罪某的行为,但其强迫蒙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将蒙某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了其本人意欲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三人应以实行正犯处理。
2.蒙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胁从犯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区别如下:一是从危险的紧急性来看,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后者还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二是从保护的利益来看,紧急避险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后者还可以是保护非法权益;三是行为人意志自由丧失程度不一致,紧急避险中的行为人在当时危险的状态下,其完全无选择意志的自由,胁从犯参加犯罪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本案中蒙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四)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