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故意的认定一一林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 (绰号小五) 在酒店喝酒,其间有三陪女作陪,后其到该酒店四楼找三陪女嫖宿。见一房门未关内有暗红色灯光,林某遂进房对床上的女子进行猥亵。朦胧中该女子以为是自己的男友 (亦名小五),叫了声小五,之后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女子睁眼后发现不是自己的男友,遂报警。

(二)争议问题

强奸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认定观点 1: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因此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不符合强奸罪的法定构成。

观点 2: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因此不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房间的状况很容易让人误会被害人是三陪女,被害人男友与被告人重名,因此被告人不具有强奸的故意。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但是不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客观方面构成的关键是“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手段是最直接的违背妇女意志的体现,而“违背妇女意志”却不仅仅体现在暴力、胁迫手段。利用被害人身体的特殊状态(睡眠、醉酒、患病) 这种单纯的利用行为实质上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所以从行为上而言,这种利用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

从主观方面讲,强奸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实施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由于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误将床上的女子认成三陪女,因而没有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被告人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四)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认定林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