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案例1-44

[案例1-44]被告人盛某原是江西省南昌卷烟总厂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员、工资员,负责编制机关人员工资表和汇总全厂职工工资。在造工资表时,盛某渐渐发现,财务部每月发放工资都是依据自已向银行提供的工资个人转存软盘及工资明细表来操作,而财务部的电脑里又未安装相关程序,无法将他提供的软盘打开查验,所以通常都是由盛某将该软盘及明细表直接交给银行发放工资,而无人查验纸制表与软盘是否一致。利用这一漏洞,盛某疯狂作案,私自将退休、待岗、挂编等一些不发工资的人员也列入工资表。从2004年8月至2006年10月,盛某利用这些人员陆续虚报、领取工资164 笔,共计人民币901553.37元。案发后,盛某退回39649元。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14 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