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3] 海南省航空房地产公司 (下称海航房地产公司) 系海南省航空公司开办和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蔡某某由海南省航空公司任命,担任海航房地产公司总经理。1992 年4月,海航房地产公司向球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征用位于美兰机场旁的 98 亩土地用于兴建“空地一条龙服务目"。同年8月18 日海航房地产公司琼山开发部经理庄某某已将该项目办下来,并领取了项目通知书,被告人蔡某某却虚构该项目批文是中间人“陈某办理,以支付业务活动费为由支付给“陈某”人民币15 万元,实际将该款占为己有。1992 年11月24 日海航房地产公司琼山开发部经理庄某某已将府城镇马坡村的 24.169 亩土地项目办下来,并领取了项目通知书,被告人蔡某某又虚构该项目批文是中间人“廖某某”办理,以支付业务活动费为由付给“廖某某”人民币20.6万元,实际将该款占为已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辩称:海航房地产公司是上诉人蔡某某投资的私营企业,该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国有投资,经营过程中也没有产生任何国有资产;公司与航空公司的关系名为承包实为挂靠。上诉人蔡某某没有、也无需应构中介人来侵占或贪污属于自己公司的财产。上诉人蔡某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定性错误,请求宣告被告人蔡某某无罪。汽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海航房地产公司系于 1991 年7月11日登记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开办单位为海南省航空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500 万元。首先,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证明航空公司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7月19日《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第5条规定:“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而上诉人蔡某某不能证明自己有任何投入。其次,海南省航空公司已经在其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信责任。再次,根据有关规定,要改变企业的经济性质,必须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关变更登记材料。海航房地产公司和上诉人蔡某某既未申请过变更企业性质,也未提交过相关材料。据此,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12月18 日《关于海南省航空房地产公司经济性质的函复》重新核定海航房地产公司的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上诉人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骑取全民所有制企业海航房地产公司公款人民币3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