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2] 2002年3 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河南省太康县食品公司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法定程序评估,便与食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每间房屋 3000 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房屋4间,从而据为己有。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四间房屋价格为 26188元,评估价与购买价的差额为 14188 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于2009 年8月25 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且已全部退赃。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太康县食品公司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未经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评估,采取低价购买的手段,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李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 2 年。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国有么司党支部书记,属于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