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1]1996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任秦集乡乡长期间,原秦乡乡老贯徐村村支书徐某某通过税务人员沙某协助秦集乡乡政府挖税 (因乡了府完不成税收,从本辖区外的纳税人处收税款) 二次共计40000 元。依乡领!层的内部意见,应给挖税人挖税款 20% 的奖励,赵某某在给协助挖税人发i奖金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让乡财政所所长冯某某在徐某某提供的两张计为 8000 元的虚假汽车修理发票上签字证明,并报批了该虚假汽车修理发票冯某某将发票拿到乡政府会计室报销后,将报销的 8000 元交给赵某某,赵:其中的4000 元作为奖金交给协助征税的徐某某,剩余 4000 元被其据为己有1997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任本市小蚌埠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维修富康轿车的名义指使周某某从本市富强汽车修理广开具了一张4300 元的虚假汽车修理费用收据,并让本单位驾驶员吴某某在收据上作虚假证明,经其本人签批后从镇政府会计室报销得款 4300 元据为已有。案发后赵某某退出全部赃款。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 8300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于2002年12月27日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05 年 11月8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赵某某提出上诉。2006年4月3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先后担任乡长和镇党委书记,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乡政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担任乡长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镇党委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但其担任镇党委书记时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院将其担任乡长和镇党委书记时贪污的数额累计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