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案例1-39

案例1-39]1994年6月,经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批复和中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党组批复,江某某任东方锅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某为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马某某为副董事长、总经理,何某某为执行董事、副总经理。1996年11月,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锅公司)的股票,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利用可以调拨股票的职务便利,经商议,先后两次由程某某从董事会秘书贺某某保管的股票中领出80 万股,何某某、程某某到成都分别以每股人民币7元、8.8元的价格卖给北京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650万元。除将本金交还外,差额部分由程某某、何某某用化名存入银行,存折由程某某保管。1996年11月,被告人江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程某某考虑到政府规定不允许公司董事买卖自已公司的股票,便由何某某出面,用东锅公司的股票20 万股换回四川银山化工股票20 万股后,四人各分5万股。后何、程二人将四人手中的该 20 万股股票以 13.5元的价格卖给北京比特股份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270.万元。何在交还本金后,将差额款用化名存入银行,存折仍交由程某某保管。1996年12 月,东锅公司决定以奖励股票的方式奖励公司领导和部分中层干部。会后,江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四人各多分8.万股,由何某某办好托管手续后,分别交本人自行处理。江某某获利人民币735304 元,何某某获利人民币925960元,马某某获利人民币739328 元,程某某获利人民币696904 元。综上,江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程某某四被告人利用管理、支配公司股票的职务便利,先后出售本公司股票计132 万股,获取人民币计1229.7496 万元。除按规定比例交还股本认购金外,其余904.1496 万元差价款则全部为四被告人私分。其中,江某某分得人民币222.1304 万元,何某某获利人民币241.196 万元,马某某获利人民币222.5328 万元,程某某获利人民币2182904 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人身为国家绝对控股的东锅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利用管理、发行股票职务之便,将未发行的 132 万股公司管理的股票违规出售后再交回公司原定的股本金,此行为是发行行为而非认购后的炒卖行为。四被告人将本该交回公司的巨额差价款占为已有,属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溢价发行款的贪污行为,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江某某、马某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两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获赃款已全部追缴,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何某某、程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退回全部赃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判决四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江某某、马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何某某、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了一审法院对江某某、马某某的死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