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案例1-38

[案例1-38]2001年11月至2002 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国美术出版总社出版发行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出版发行部样书库库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其负责保管的该社于1950 年至1965 年间发行的连环画《三打祝家庄》等样书1800余册盗出并销售,共获销赃款人民币16万元。杨某某于2004 年11月在单位调查样书丢失之事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违法所得已部分退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杨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经单位教育后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382 条第1款,第383 条第1款第1项等规定,判决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案的事实是,每本连环画标价2角,1800本价值360元,但这 1800 余册连环画因收藏热而身价涨了几百倍价值 16万元。同时,因其印制所用的版还在,所以并非绝版之物。而对其价值的估算,目前国家有关价格鉴定机构答复检方:因无实物,无法作价。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杨某某贪污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曾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连环画标价 2角,1800 本价值 360元,还不够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但199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7项指出: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即原价和销赃价取其价高者定罪。目前法律法规对贪污罪没有类似规定,实践中均是参照这一司法解释来计算具体数额的,因此杨某某的贪污数额应认定为 16 万元。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若以16 万元定罪不合适。若作案对象是文物或是绝版连环画,市场价格客观上上涨很多,应按照卖出的16 万元算。但本案中连环画的版还在,也就是可开机再印,不是绝版因此是普通商品,书的定价是多少就是多少。若像本案中行为人贪污数额不够贪污罪的定罪标准,该单位可按民事纠纷要回16 万元。法院最终按照前一种意见作出了判决。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