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5]灌涨食品经营处系内乡县食品公司的分支机构,系承包经营,按照规定每月向本公司报账。199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投资7.5万元,未经本公司领导同意擅自购置冷冻机一台建一冷库,冷库实行单独经营、单独记账,未向公司上报。在经营期间,灌涨食品经营处以经营处之名在灌涨信用社贷款 39 万元,其中冷库使用 23 万元,贷款到期后,灌涨食品经营处不能归还,灌涨信用社起诉灌涨食品经营处。1995年12月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经营处的33 间临街房作为抵押。1995 年底,冷库经营亏损,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本公司经理赵某某要求将冷库与经营处的账目合并该公司领导研究后,没有同意。1996 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受被告人张某某的指使,乘内乡县食品公司即将破产之机,将冷库账目合并到经营处账目的对应科目上,将其私人经营的冷库亏损126456.21 元转嫁给经营处,由内乡县食品公司承担。1996年11月,内乡县食品公司申请破产。12月8日,内乡县人民法院裁定将灌涨食品经营处抵押的 33 间房屋拍卖,用于偿还灌涨食品经营处和两被告人私人经营冷库时的贷款及利息。内乡县人民法院于 1997 年8月5日裁定,内乡县食品公司灌涨食品经营处的 33间临街房屋及评估土地使用权执行完毕,不再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从中贪污126456.21元。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借国有企业破产之机,擅自将私人经营冷库的亏损转嫁给国有企业承担,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归案后不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判决: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 年,并处没收对产1万元。本案中,两被告人并没有直接侵吞、窃取、骗取国家财产,而是将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并账,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亏损转嫁给国有企业承担,虽然没有直接拿走国有企业的财物,但仍然变相地非法占有了国家财产法院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