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4]被告人刘某某,系上海市某国有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房屋的租赁、置换等业务。2004 年1月,刘某某伙同物业公司总经理,采用低于市场售价的方法,将物业公司在本市龙华西路一套当时市场价格为136 万余元的底层产权房,借用他人名义以 88 万元的价格购入,然后以刘某某之女及总经理妻女的名义进行产权转让,刘某某一笔就侵吞了物业公司 31万余元的房屋差价款。尝到了甜头的刘某某一发不可收拾,竟于同月又将物业公司在本市桂平路的一套市场价格为44 万余元的使用权房,调用给某房产销售公司并收取一次性补偿费,然后通过该房产销售公司配售住房,再借用他人名义以公有住房出售形式购入的方法,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支付给物业公司27万元,从而侵吞了物业公司 17 万余元的房屋差价款。2004年2月,刘某某又将物业公司在本市罗秀新村市场价格为36 万余元的一套使用权房,采用同样方式调拨后出售,仅支付给物业公司21 万元,从而侵吞了15 万余元的房屋差价款。刘某某到案后,为自己辩护称,物业公司出售存量房均未进行过评估,且使用权房的出售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均低于市场价,其并未故意压低售价,因此自己并不构成贪污。法院在审理中,经物业公司的上级公司上海某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证实,物业出售国有资产,必须首先经物业公司领导班子讨论,然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由集团公司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按照国有资产转让办法转让,而物业公司从未汇报过涉案三套房产的出售事宜。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物业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又未报上级公司审核批准且又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故意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购房价出售、转让本单位所有的性质属于国有资产的房产,从而侵吞国有资产64 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又退出了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贪污罪终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 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房屋多次采取擅自低价出售后再按市价转让的方式赚取差价,不同于常见的侵吞、窃取、骗取的贪污手段,应当属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