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案例1-31

[案例1-31]2004 年上半年,正值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长城旅游学院毕业学生就业实习期间,该校社会实践与就业办公室主任刘某某负责联系学生实习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等有关事宜,刘某某在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过程中,在未征得学院同意情况下,即向用人单位表明学院要收取实习学生的实习管理费并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通过实习单位从学生的实习津贴中扣除实习管理费。2004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向实习单位出具假收据、打收条领款等手段,以学院名义先后向六家实习单位及个别实习学生收取实习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3000 余元。刘某某向学院隐瞒了收取学生实习管理费的事实,并将该笔公款据为已有。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赃款已全部退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并使用假发票,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在单位工作中表现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刘系初犯且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