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案例1-30

[案例1-30] 被告人李某某,原系宝鸡市马头滩林业局副局长,由于其所在单位财务报销制度非常严格,所有的票据都由局长签字后才能报销,他便想到了模仿局长签字报销的方法,并经常“练习”局长平时的签名。1999 年9月,李某某在饭店吃饭后,索要了一张发票,尝试着签上局长的名字,到局财务科报销,没想到竟然轻松蒙混过关。看到数次得逞并没有人对此注意和过问后,李某某的贪欲迅速膨胀,不仅将自己唱歌、桑拿洗浴、购物等费用均用此手法报销,而且还加大金额虚开发票,给自己大量敛财,使这种伪造签名报销的行为一直持续了将近4年。2003 年5月,林业局在进行日常财务审计时局长意外地发现一些其并未签署的报销单上却有自己的签名,仔细一看并非自己所写,便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经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李某某采取模仿局长签字的方法报销票据达 169 张,涉及金额有 6.7 万余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法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