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9]1998年1月25 日,时任江苏五琼浆销售总公司(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的昌某某,为应付公司给他及销售员蒋某某、赵某某下达的销售指标,将三人的业务合在一起与上海兢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标的为539万余元的销售合同交给本公司(实际并未执行)。1998 年2月,江苏五琼浆销售总公司出台新的奖励政策,对销售达批量的客户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1998年4月,为获取该奖励,昌某某以需方上海兢业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奖励为名,伪造了一份关于“年终大户奖”额度的虚假补充协议。其后,昌某某采取小户并大户的手段,将零散客户销售回笼款一起并入上海兢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往来户头计算,从而将该公司虚设为销售大户,于 1999 年6月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后从江苏五琼浆销售总公司领取了一次性奖励款 35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昌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昌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资金 35000 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6个月。被告人昌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