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6] 1995年8月28日,海南省林产品工业公司(下称林产品公司)与海口荣华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荣华公司) 签订一份《租赁土地协议书》,林产品公司将该公司位于海口市盐灶一横路2号的一块面积为7.591亩的土地出租给荣华公司开发建设“盐灶市场”,年租金为人民币80万元。1998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私自开具林产品公司收据,分六次从荣华公司收取租金人民币 16 万元,不入公司账,将该款占为已有,供其挥霍。破案后该款未能追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有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开收据,收取公司款项人民币 16 万元,不入公司账,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虽认罪态度较好,但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且未能退赔,应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