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1] 被告人李某某曾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纳。权力虽不大,但一个人同时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掌管所有票据、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购买和使用发票。1993 年的一天,一家单位到朝阳区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医药费,填写领敦凭证时出了错,就找到了出纳员李某某代为书写,他将 2426 元收据写做32426 元,谁料提款时对方及自已单位竟无人发觉,这中间的差额神不知鬼不觉就落入了李的腿包。这个意外的惊喜让李某某“开了窍”,从此一发而不可收。就这样,李某某利用自己负责给辖区内享有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和处理出纳各项账务的机会,非法侵吞、骗取所在单位687.9万余元公款。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行为人利用自已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单位、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纯粹利用工作之便,不构成贪污罪。例如:出纳员利用其职务上保管现金的便利,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保管的公共财物,则应是盗窃罪。售货员利用其受国营商店委托经管货物和售货款的便利,盗窃由其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是贪污罪,如果他仅是利用对商店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售货员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则是盗窃罪。又如: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到医院就诊,按规定可以回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在向单位报销时,故意涂改单据,康报费用,由于看病属于行为人的私人事务,谈不上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诈骗罪。国家工作人员出差回单位后,向财务部门报销差旅费时,故意涂改单据,虚报费用,由于出差属于行为人从事公务,行为人利用了自已职务上的便利,因此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