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案例1-19

[案例1-19]被告人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亚运村支行甘水桥分理处担任会计主办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该银行储户北京某公司的结算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及购买支票专用谨,并于 2001年9月3日,指使他人以该公司名义骗购工行转账支票1本。同年9至11 月间,宋某先后伪造了该公司的转账支票5 张,通过他人将支票套换现金 103.18 万元,据为已有,部分用于购买轿车和汽油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身为国有银行职员本应奉公守法,但其金图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客户支票,侵吞巨额公款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有银行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子严惩,以金污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