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案例1-15

[案例1-15]周某某(曾用名周某) 是贵州省独山县人。1992年5月27日,周某某以非法获取的军官证和伪造的公函、谎报的简历等招摇撞骗,以挂职支援老区为名骗取了江西省吉安地区行署副专员的职务。1993 年7月,周某某离开吉安行署又以帮助引资为名骗取了某部蓉泰公司副董事长职务。1992年8月至1993年7月,周某某在任吉安行署副专员期间,利用主管烟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为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分公司联系购烟的过程中,向这家公司索要人民币 157 万元;以帮吉安地区土产棉麻工业品公司做卷烟生意为名向这家公司索要公款20 万元。共计索取贿赂177 万元。1992年5 月至1993年2月,周某某指使吉安烟草公司将公款 696 万元汇至吉安吉华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账上。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中提取 44.5 万元据为已有。1992 年 10月,周某某从上述696 万元中挪用30.5 万元,为个体户曾某某购买“公爵帝”轿车一辆,后将此款归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侵吞及挪用公款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其他犯罪,依法判处其死刑。1998 年9月28日,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周某某执行了死刑。本案中,周某某的职务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的,但只要是经过了法定程序任命,就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就属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可以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