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案例1-10

[案例1-10] 被告人詹某,男,系某县城郊乡电管站副主任,负责该乡某村的用电管理和用户电费收缴工作。1990 年1月的一天,詹某乘该村交压器照明总表烧坏之机,利用自已保管总表箱钥匙的职务便利,打开总表箱,采取把动力总表电压线圈引线拆除,造成总表不计量的手段窃电。此后,詹某使用此手段,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每月窃电10 余天后再将线接上,这样,使总表电量低于用户分表的实际用电量。被告人每月按分表的电量向用户收缴电费,而按总表计量的电量向乡供电所上缴电费。经查实,从 1990 年1月以来至1992年7月案发前,詹某通过采取上述手段,共窃取电量2.4 万多度,共少上缴电费 7000 余元。@ 本案在处理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詹某利用装配总表箱钥匙进行窃电,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其所获得的用户电费是其盗窃电这种特殊商品的转化结果,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符合贪污罪的特征,构成贪污罪。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法院以同罪作了有罪判决。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