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案例1-9

[案例1-9]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北京市塑料十九厂厂长期间,与被告人庞某某 (时任该厂工会主席)、苏某某(时任该厂党总支书记) 相互勾结,于2002 年6、7月间至2003 年1月,在办理将产权属于该厂的北京市西城区旧鼓楼外大街甲1号的房产过户给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作为价款给付该厂的3 套住房情况,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天桥湾小区的3套商品房 (共计价值人民币586494元)侵吞据为已有。其中,王某某所分住房价值人民币180486元;苏某某所分住房价值人民币202734 元;庞某某所分住房价值人民币203274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庞某某于2006年3月2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庞莱某、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事实,在房屋产权过户中,将对方给予的集体财产三套住房侵吞,并分别占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庞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0年,苏某某有期徒刑 10 年,庞某某有期徒刑9年。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