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8] 被告人张某,系某国有事业单位的行政处负责人。该事业单位在某市一繁华街道临街购置有 5套带门面的住房,该住房在购买时,单位是作为“小金库”资金来源购置而专门用于出租的,单位职工基本不知道详情。张某是直接参加购买房屋的主要人员之一,也是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直接负责人。房屋在购买时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产权证明经过两年仍然没有办理。但是,有关办理产权证明的原始资料一直在张某手中。购买后的第三年,张某在为单位办理产权证明时,将5套房屋中的4 套住房办理成单位的产权,而将其中的1套住房产权办理到自已儿子的名下,并将产权证明存放在儿子家。为了掩人耳目,张某每年在租金的结算上仍然按照5套房屋的租金记入单位出租收入。第六年时,单位领导已经换届,新来的领导检查“小金库”时发现出租房问题并决定调换张某的工作,要求张某将产权证明移交。张某以为原来的知情人员基本退休,新领导不知底细,只交出了4 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案发后,对于张某的行为能否定贪污罪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一套房屋私自转人其儿子的名下,虽然房屋作为不动产并没有发生物理位置上的转移,但该套房屋的产权已经由单位转移到了其儿子的手中,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构成了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