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 吴某某于1997 年至2003 年4 月任江西省信丰县金鸡林场上坪工区主任。2002 年春节后,吴某某与同案人吴某 (已判刑)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报告林场领导的情况下,私自雇请民工砍伐上坪工区土龙运山场杉木395 立方米,价值 12.6万余元。同年8月,吴某某再次指使民工砍伐上坪工区土龙运山场杉木 17 立方米,价值 5000 余元。信丰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吴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7 年。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贪污的对象是杉木,属于不动产,这说明不动产林木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