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案例1-4

[案例1-4] 被告人梅某某系国有企业安徽省涡阳县邮政局的工作人员。2001 年9月至10 月,梅某某在任送汇员期间,趁办理本县临湖、公吉寺、城东等乡镇的汇款兑付业务之机,采取在所送的汇款单上收款栏中编造收款人签名和编造、盗用他人身份证号码等手段,先后冒签并领取收款人汇款,总计53 张汇款单194920 元,并将冒签的汇款单记入当日的汇款兑付报单中,从中侵吞汇款 194920 元。后由邮政局将其所侵吞的款额补兑付给各收款人。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 10年。本案中,被告人梅某某贪污的并不是公共财产,而是属于收款人所有的财产,但这些汇款在县邮政局兑付给收款人之前,如果被侵吞、窃取、骗取,则邮政局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付给收款人,因此这些汇款应当以公共财产论。梅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采取编造收款人签名和编造、盗用他人身份证号码等手段,骗取收款人汇款,数额巨大,法院以贪污罪对其定罪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