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2007年,河南省商水县姚集乡人民政府向省扶贫办申报了“仿野生养殖大闸蟹”科技扶贫项目,项目实施地点在陈冢行政村,被告人卢某某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人。项目获批后,省扶贫办于 2008 年拨付扶贫资金150000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列假名单报账的手段,套取购买饲料和消毒农药的科技扶贫资金 40000 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退出赃款 40000 元。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 40000 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年。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某贪污的是省扶贫办拨付的扶贫资金,其性质属于国有财产,而不是这里所指的“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