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1998年5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陶某某先后担任广州电视台台长助理兼任电视剧制作中心主任、广州电视台副合长,主管电视剧制作。广州电视台为解决被告人陶某某的住房,同意补助其人民币250000 元用作购买住房的费用,并同意从被告人陶某某主管的电视剧制作中心的经费中支出。在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期间,由广州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千秋之约》剧组负责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剧组人员补助费、劳务费和群众演员费、劳务费等名义,先后7次从《千秋之约》拍摄费用中提取了人民币250000 元,存入被告人陶某某的银行存折账户。1999 年初,广州电视台实物分配给了被告人陶某某一套位于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金海南街3号的住房,广州电视台决定由被告人陶某某将购房补助款退回单位,但被告人陶某某将其中70000 元分给李某某后,除将人民币80000 元和一台价值 14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千秋之约》电视剧评选活动外,将余款人民币86000 元侵吞占有。被告人陶某某于2003 年4月29日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清了赃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陶某某犯罪后自首,并能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本案中,被告人陶某某所在单位补助其25 万元购房款后,这25万元就不再属于国有财产,而成为被告人的财产,但在单位给其实物分房并让其将购房补助款退回单位后,这25万元就不再属于被告人的财产,而重新成为了国有财产。被告人非法占有部分购房补助款的行为,就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