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但非公共财物在个别情况下也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何谓公共财物,刑法第382条并没有具体规定,但第91条对公共财产做了规定,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财产”是指拥有的财富,包括物质财富(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和精神财富(知识产权、商标等);“财物”是指钱财和物资因此,从两个词的本意来看,“财产”的范围应当大于“财物”的范围。笔者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应当限于物质财富,而不包括精神财富。刑法第 382条第2款先后使用了“国有财产”和“国有财物”两种不同的表述,笔者理解就是对贪污罪的对象的限制。结合刑法有关贪污罪的规定,笔者认为,贪污罪的对象有以下几类。

1国有财产。我国《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接下来的几个条文还具体列举了矿藏、水流海域、土地、自然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但关于国有财产的具体范围刑法学界在谈到该问题时也有多种不同表述。1993 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指出: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如国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司法实践中办理贪污案件时,如果对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财产存在争议,则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