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的概念,刑法学界的表述不尽相同。根据刑法第 382条和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