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设有两个法定刑档次:情节严重的符合基本法定刑档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情节加重犯,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统一司法适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第3条对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1提供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第3 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提供专门用于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
一是提供的程序、工具的人次。其中,对于提供网银木马等“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的行为第1项规定提供5人次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对于提供盗号程序、远程控制木马程序等其他专门用于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第2项规定提供的人次达到20人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于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第3项规定提供5人次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对于明知他人实施其他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第4 项规定提供20人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是违法所得和经济损失数额。由于提供此类工具的行为主要以获利为目的,正是在非法获利的驱动下,互联网上销售各类黑客工具的行为才会泛滥且往往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故第5 项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
三是对于其他无法按照提供的人次、违法所得数额、经济损失数额定罪的第6项设置了兜底条款。
2.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情节加重标准。根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之间为5倍的倍数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