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明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向题,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协作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9年下半年启动了专门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在充分了解当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情况、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多次研究论证拟出了解释初稿。2010 年3月至6月,两高研究室会同公安都网络安全保卫局,对解释初稿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前往案件多发地区进行调研,听取当地法院检察公安系统同志的意见。2010 年7月至8月将解释送请“两高”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局)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专家论证稿,听取了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的意见,之后将解释稿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安全部法制办、国家保密局政法司征求意见。几经综合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分别于2011年6月20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由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2011 年8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以下简称《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解释》自2011年9 月1日起施行。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际,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关术语范围及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作了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的颁行,对于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共11 个条文大体而言可以划分为如下三大块内容:(1)明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及的“情节严”“节特别严”“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2)界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术语范围,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专门用于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术语的内酒与以明确(3)解决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有关法律适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权行为的定性,以单位名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处理原则,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为确保《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的内容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1)科学合理确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给司法实务提供可操作的定罪量刑标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的不少条款都涉及数量或者数额问题,基于严厉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考虑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数量数额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组织专门力量深人司法实践,了解具体案件为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提供了依据,并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了定罪量刑的相关数量或者数额标准。例如,根据数据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人罪标准予以合理区分,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构成犯罪而非法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500 组以上的构成犯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有效惩治和震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需要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罪标准规定为20 合以上。(2)注重斩断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利益链条。近年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非猖薇和泛滥的深层次原因,是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因此,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非的关键是要斩断利益链,这是制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作黑客工具、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倒卖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倒卖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等各种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条,有效遏制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蔓延和泛滥。(3)有效解决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邪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多年来,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起草过程中,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明确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定非量刑标准,并特别解决了掩饰、隐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权行为的定性、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非的处理原则、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非的处理原则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