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司法困境

2010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维护互联网安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据《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我国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是世界上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9 年我国被境外控制的计算机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篡改的网站达4.2万个被“飞客”虫网络病毒感染的计算机每月达1800万台,约占全球感染主机数量的30%。而且通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销售黑客工具等行为牟取巨额利润,进而逐步形成由制作黑客工具、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倒卖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倒卖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等各个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

严厉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加大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力度,刻不容缓。然而,在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过程中,适用刑法相关规定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1)《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有关术语,如“专门用于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和“计多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其含义需作进一步明确。(2)对犯罪行为的情节和果缺乏可量化的衡量标准。《刑法》第285条第286条涉及的“情节严重”“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等规定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办案部认识不一,难以操作。(3)对于倒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权等行为的性、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处理、危害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罪的处理等疑难问题,司法实务部门反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