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垒容留卖淫再审案
关键词:缓刑考验期犯罪分子 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案由]容留卖淫罪
[审判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05)许县刑再初字第04 号
[审级程序]再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9月8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应垒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缓刑,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院长发现被告人之前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过缓刑。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先后均已生效的缓刑判决应如何处理,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量
裁判理由:
原审法院院长发现被告人隐瞒了之前因容留卖淫罪判处缓刑的事实,致使原审判决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院长应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容留卖淫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撤销之前法院对被告人因容留卖淫罪判处的缓刑,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的前罪和后罪应当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