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替他人介绍嫖客的行为认定

吴祥海介绍卖淫上诉案

关键词:介绍卖淫 嫖客牵线搭桥 沟通合主观故意

[案由]介绍卖淫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吴祥海(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5 年第 6 集(总第47 集)

裁判规则:

为替他人介绍嫖客将嫖客带至其熟悉的卖淫场所进行嫖娼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曾数次前往某发廊,知道该发廊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该发廊业主亦曾向上诉人提出今后放心带朋友去玩。后上诉人接到夏可宏话,让上诉人介绍嫖娼场所,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带夏可宏、李善伟到几处认为可嫖娼的地点,但均因故未果。于是,上诉人驾车将两人带至该发廊,在上诉人的安排下,两发廊服务员分别与夏可宏、李善伟在发廊内进行了卖淫活动。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裁判理由:

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从而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上诉人将嫖客带至其熟悉的卖淫场所进行嫖娼的行为,介于介绍卖淫者与介绍嫖娟者之间,故分辨上诉人属于何者应根据其主观故意进行认定。此前该卖淫场所的业主曾向上诉人提出“今后带朋友去玩”,可见该业主有让上诉人为其介绍嫖客的意思,后上诉人将他人带至卖淫场所的行为正是反映了其为业主介绍嫖客的目的,故上诉人的行为依法构成介绍卖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