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发均强迫卖淫案
关键词:强迫卖淫 嫖资 主观故意人身权利不特定人
[案由]强迫卖淫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5)金牛刑初字第217 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3月3日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发均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 辑)
裁判规则:
强迫被害人多次与同性发生性关系,收取嫖资,构成强迫卖淫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以招工名义将被害人(男)骗至其暂住房内,并强迫其多次向多人(均系男性)卖淫,收取嫖资。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多次强迫其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其主观上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事实上收取嫖资并从中牟利,而“卖淫”可解释为为收受或约定收受报酬而与不特定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