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 强迫卖淫上诉案
关键词:强迫卖淫 强奸犯罪未遂 数罪并罚
[案由]强迫卖淫罪
[审判法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淮刑终字第 08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8月31日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 人]张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在强迫被害人卖淫的过程中,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强奸行为与强他人卖淫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他人将两名被害人骗至其家中,告知要带被害人到外地去卖淫挣钱,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形下,上诉人等人将被害人控制在上诉人家中其间上诉人强行和其中1名被害人生了性关系。两名被害人报警将上诉人抓获,上诉人犯罪时不满18 周岁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上诉人伙同他人采取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的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但由于2 名被害人报警其未能得,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在强迫被害人卖淫的过程中,强行与其中1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其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行为之间没有联系,所以上诉人的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对上诉人应数罪并罚。但上诉人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发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如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