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立安、许世财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上诉案
关键词:麻黄素 制毒原料 非法买卖主犯
[案由]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审判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房立安许世财(为原审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0 年第1集(总第72 集)
裁判规则:
明知麻黄素是制毒原料,未经批准,在境内非法买卖麻黄素,且数量巨大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房立安让上诉人许世财为其联系卖麻黄素事宜,并约定二人按比例分成。后上诉人房立安经上诉人许世财介绍,分别将3 吨盐酸伪麻黄碱(右旋麻黄素)出售给他人,共计非法获利 1060万元。上诉入房立安分得640万元,上诉人许世财分得 420 万元。
争议要点:
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裁判理由: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本案上诉人房立安明知麻黄素是制毒原料,非经批准不得擅自买卖,但仍为获取暴利伙同上诉人许世财将 3 吨麻黄素非法卖出。上诉人许世财在房立安提出让其联系贩卖麻黄素事宜后,明知麻黄素是制毒原料,非经批准不得擅自买卖,但仍为获取暴利积极寻找买主,联系买卖双方,将麻黄素卖给他人。两上诉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作用均系主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乙醚、三氧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 造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