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波非法持有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牟利目的吸毒人员 携带毒品确凿证据无罪推定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判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号](2004)京铁中刑终字第 15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6月2日
[公诉机关]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佟波(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吸毒人员在旅客列车上被查出携带毒品,在公诉机关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具有牟利的目的和有贩卖、运输毒品故意的情况下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
基本案情:
上诉人乘坐旅客列车,因其携带3 包可疑物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经鉴定为毒品。上诉人归案后,对其进行了尿样检验呈阳性,且有戒断反应。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处罚还是以运输毒品罪给予处罚。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在没有确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运输”行为但并不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上诉人是公安机关在册的吸毒人员,在旅客列车上被查出携带毒品,在公诉机关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具有牟利的目的和有贩卖、运输毒品故意的情况下,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